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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男子盗刷朋友信用卡6000多元,罚款2万判5个月

韦某借用朋友黎某信用卡后未还,并擅自刷卡套现6110元。事后,韦某家人虽然帮他退还了这些钱,但韦某还是触犯了法律。

2019年2月16日凌晨,韦某与朋友黎某在宾阳县黎塘镇某酒店消费后,称钱不够,借走黎某的信用卡结账。之后,韦某送黎某回家,但未将信用卡归还。之后,韦某未经黎某的同意,擅自在某烟酒经营部冒用黎某的信用卡,分3次刷卡套现6110元。

黎某接连3次收到银行的消费短信提醒后,打电话给韦某,韦某手机已关机。黎某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2019年3月12日,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韦某供述了犯罪事实。据韦某陈述,套现得的现金,其全部用于个人赌博挥霍。

宾阳县法院认为,韦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韦某的家属代其退出全部赃款6110元,且已发还给黎某。

据此,今年7月初,宾阳县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韦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该案的主审法官提醒,市民要保管好信用卡,千万不可粗心大意,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小编提醒:信用卡盗刷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