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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机常见问题

支付服务合同 ** 案!盛付通败诉!冻结商户资金长达四年之久

 

据上海浦东新区人民 ** 民事裁定书表明,因服务协议 ** 上海市盛付通移动支付服务项目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盛付通企业)被原告绰正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绰正企业)状告法院且一审输了官司。

原告绰正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明确提出诉请:1、栽定被告计付原告RMB(下列货币同)XXXXXXX.98元及其延迟付款的贷款利息损害(以XXXXXXX.98元为数量,自2016年5月28日算起至具体付款之时止,以中央人民银行同期类似货款利率测算)。客观事实和原因:原、被告彼此于2015年1月15日在上海浦东新区签署《盛付通企业第三方支付服务项目合作协议书》、《盛付通企业资产代发货服务项目合作协议书》。协议书承诺,被告为原告给予第三方支付等服务项目,合同为一年,期满前30天未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的,合同书全自动持续一年;彼此产生异议,递交合同签订地人民 ** 所管。原告依合同约定,在被告服务平台设立帐户,截止到2016年5月27日,帐户内总计估价入库账款为XXXXXXX.98元。但被告在未通告原告的情形下,自主冻洁原告帐户资产并终止给予对应的服务项目。原告多次向被告开展追款,并规定被告再次合同履行责任,但被告无法回复。为维护保养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诉至 ** 。

被告盛付通企业辩称,此案所涉及到的交易已经有公安部门解决,有关资产因涉嫌 ** ,因而要求 ** 判决驳回申诉原告的 ** ,并移交公安部门解决。被告冻洁原告资产是依据彼此承诺以中央人民银行的要求开展的。合同书第3条第6项中承诺了彼此的权利与义务。被告严格执行政府机构的标准对原告开展管控。中央银行2015年43号文第四章第十七条第二项要求了被告的责任。因为被告收到了对于原告的举报,因而被告冻洁了原告的资产,这也是常规的风险控制对策。

我院经审判评定客观事实如下所示:

2015年1月1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一同签署《资金代发服务合作协议》一份,承诺內容为“第一条专有名词界定。1、资产代发货:是乙方给予给客户需求的支付到特定总体目标帐户的资产汇划服务项目,分成支付到盛付通帐户和支付到储蓄卡二种方法,公司商家在递交支付要求前,其盛付通帐户中需留出充裕账户余额。2、盛付通帐户:是个体或商家应用乙方给予的各种各样金融服务时要在乙方设立的帐户,户名叫电子邮箱地址或是手机号。盛付通帐户分成大众版帐户和标准版帐户。第二条服务项目內容。1、乙方挑选 甲方给予资产代发货服务项目,详尽服务项目明细见配件一。2、甲方在申请办理应用乙方资产代发货服务项目前务必开启盛付通帐户,并应用数字证书,盛大密宝或盛付盾服务项目。若甲方不依照乙方规定开启数字证书,盛大密宝或盛付通服务项目,则甲方在移动支付中以其帐户未获得必需维护所产生的一切损害,乙方不负责任。开启数字证书,盛大密宝或盛付通服务项目的有关花费见配件一。4、给予快速查询服务项目:乙方向甲方给予盛付通商家帐户及其根据盛付通商家帐户的管理方法服务系统,可用以甲方每日二十四小时即实快速查询应用盛付通服务项目环节中甲方的账款收付款帐户清单。该查询系统注明有关交易的時间、额度等。第三条甲方权利义务。4、甲方服务承诺支付资产均系该公司的劳动收入,即所付款的自有资金不涉及到其他违反规定、违规的商业服务、金融业个人行为,因代付款资产来路不明造成的风险性由甲方担负经济发展及法律依据。5、甲方服务承诺其所往乙方传出的支付命令系合理合法交易造成的付款个人行为,乙方不干预甲方与其说资产代发货目标间的交易,甲方服务承诺该交易严格执行我国的政策法规及政府部门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并单独担负与此相关的义务。第四条乙方权利义务。3、因为资产代发货业务流程受金融机构现行政策危害非常大,乙方有权利依据自己的慎重分辨,决策是不是停止与甲方协作,但理应提早通告甲方,甲方业务流程变动或停止未立即通告乙方,乙方在联络无回复的情形下,有权利停止本协议书,并追索因而所得到的损害。第五条服务项目花费。1、网络安全产品费:甲方向乙方安全支付商品费,于网络安全产品派发前交货,甲方应将应付花费划归乙方的特定帐户中。甲方延迟时间支付的,乙方有权利延期派发网络安全产品。2、服务费按交易订单数或交易额度来测算,由乙方挑选 下列一种服务费付款方式:即时扣去:由乙方依照本协议书承诺在支付时立即从特定盛付通帐户中扣去。5、本协议书所涉及到的各种各样账款、花费的付款、运转、清算等均不会再涉及到贷款利息。第八条起效及限期。合同规定自甲、乙彼此盖公章生效日起效,有效期限为1年(12个自然月)。合同规定到期后,如彼此在合同期满前30天未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合同书全自动持续一年。第十条,法律适用以及他。1、本协议书的签订、法律效力、表述、执行和热议的处理均适用我国法律法规。因本合同所形成的及其因执行本协议书而发生的一切异议,彼此均应本着友善商议的标准加以解决。商议处理无果,任何一方有权利向协议书签署地的人民 ** 报请审判。”

同一天,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又签署《跨境支付服务合作协议》一份,內容为“乙方做为以付款为主导的集成化服务项目的服务提供商,想要为甲方给予金融服务并缴纳有关付款附加费,甲方做为一家网络技术应用、商品或服务提供商,服务承诺只在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流程中应用乙方所供应的金融服务,即接纳乙方为甲方在甲方网站上开展产品和服務的交易给予盛付通第三方支付服务项目,促使客户可付款RMB选购甲方外汇定价的产品,甲方能扣除到产品交易相对应的外汇资产,并授权委托乙方付款给海外相对应组织或本人。第一条专有名词界定:4、国际性 ** 收单业务:乙方向甲方所供应的盛付通第三方支付系统软件及以资产收付款为关键的服务项目,包含外汇账户,RMB金融服务。5、境外汇款:乙方向甲方所供应的盛付通外汇跨境电商划转到特定收款方的服务项目,包含美金、欧、澳币等货币。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4、甲方应确保其于本协议书项下进行的国际贸易交易具备真正交易环境,范畴合乎国家外汇局的相应要求,并向乙方给予其与顾客交易的相对应合作合同。6、甲方应向乙方给予真正交易信息内容,包含收汇商家信息内容、航班动态、旅客信息内容、额度和交易時间等。在交易进行后一年内,应留存有关交易信息内容和交易证实,供乙方及金融机构在执行反洗钱法责任时查阅或查看。甲方或其顾客违反规定开展诈骗或冒名交易的,乙方有权利对未交易资产开展冻洁,中止或撤消商品及服务项目。第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7、乙方有权利依据外管局以及他监督机构的要求,采用必需风险管控对策,包含但是不限于对关心名册的审查和交易阻拦、拆分交易的预防、交易总金额的汇报、巨额付款的汇报、出现异常交易的截停等。经审查归属于出现异常交易的,乙方有权利中止为甲方给予有关金融服务。第五条服务项目花费及清算。3、甲方未按承诺交纳相应花费的,乙方可以在甲方盛付通帐户中立即扣收。若甲方无法按本协议书承诺向乙方付款账款的,乙方有权利中止向甲方给予移动支付服务项目。4、全部根据和应用乙方移动支付服务系统开展运转、储放、取现的资产,在所有状况下均不造成一切类型的贷款利息。第十一条合同违约责任。2、一方产生毁约个人行为,另一方有权利规定违约方期限纠正,违约方在要求时间内不纠正或改正实际效果不好的,另一方有权利提早停止本协议书。3、一方有下述个人行为或情况的,另一方有权利马上消除本协议书,并追责违约方义务:(1)参加洗黑钱、赌钱、行骗、TX、可怕股权融资等违反规定范畴主题活动;(2)故意诽谤或危害一方的信誉;(3)无原因回绝审理客户或顾客应用乙方移动支付服务系统开展交易;(4)没法再次运营、终止、或进到破产清算程序流程、散伙、销户、被依法取缔或吊销执照等不具有执行本协议书的资格及工作能力。第十三条协议书限期。1、彼此协作限期自2015年1月15日至2016年1月14日。2、协作限期到期前,假如任何一方不经意再次协作,应于合作限期期满前三十天向另一方以书面向另一方明确提出,不然协作限期自行延期一年,之后以此类推。”

2016年5月26日,被告收到有关被行骗的举报,该客户带来的订单编号偏向原告。

2016年6月2日,被告收到有关理财投资上当受骗的举报,该客户带来的订单编号偏向原告。

为核查有关状况,被告于2016年6月至8月期内,根据电話核查及其前去原告香港登记地址查询原告经营状况,但原告联系人并没有如期发生,且该公司注册地址亦沒有原告企业的有关运营、办公室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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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清,有关此案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有关状况如下所示:

2016年3月15日,第三人范某向湖北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大队胜利街公安局报警,称其于2015年7月,在一个自称“老师”的强烈推荐下,于同一年的8月11日在一个名叫新疆省博亚贵重金属的期货交易交易服务平台银行开户炒股票,在这个交易服务平台分多次转到现钱XXXXXXX元。至2015年11月26日,在新疆省博亚贵重金属的期货交易交易服务平台总共亏本XXXXXXX元。因电話没法联络老师,且与新疆省博亚贵重金属的期货交易交易服务平台联络后,该公司得出了虚报运营详细地址,该企业责任人也没法建立联系。同一天,湖北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大队胜利街公安局审理此案。

2016年3月21日,湖北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大队做出沙分公(胜)立字[2016]455号立案决定书,决策对范某被骗案提起公诉。

2017年1月6日,广东深圳市公安局深圳福田大队因筹办深圳汇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涉嫌不法消化吸收社会公众储蓄案向被告传出深公福调证字[2017]00076号《调取证据通知书》一份,交易订单编号为XXXXXXXXXXXXXXX和XXXXXXXXXXXXXXX所相应的商户号的有关交易清单、敌人、提现、出金、协议书等有关全部材料。经被告核查,该交易订单编号偏向原告户下帐户。

2019年4月24日,湖北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大队因筹办范某被骗案向被告传出沙分公(胜)调证字[2019]0423号《调取证据通知书》,规定读取储蓄卡为XXXXXXXXXXXXXXXXXXX汇钱盛付通企业的三笔交易清单,包含另一方开户信息、实际操作IP、MAC地址,电脑硬盘标识码等有关数据信息。经被告核查,该交易订单编号偏向原告户下帐户。

后被告冻洁原告户下的有关帐户资产,原告遂诉至我院。

为查清客观事实,我院各自与湖北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大队、广东深圳市公安局深圳福田大队开展沟通交流核查,在其中湖北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大队电話回应,并没有发觉此案有关交易涉及到违法犯罪;广东深圳市公安局深圳福田大队回应,深圳汇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法消化吸收社会公众储蓄案已由 ** 结案结束,并做出有效宣判。后经我院查看我国裁判文书网,广东深圳市福田区人民 ** 已于2019年6月11日就李琼不法消化吸收社会公众储蓄案做出有效宣判,该裁决书中并没有涉及到此案异议的相应资产。

以上客观事实,由原告递交《盛付通企业资产代发货服务项目合作协议书》、《盛付通企业第三方支付服务项目合作协议书》、《盛付通商家申请注册申请表》、《盛付通资产代发货服务开通申请表格》、余额截屏、公正原材料及其被告递交的立案通知书、受案申请表、读取通知单等直接证据及其原、被告复庭阐述等为证。经核查,我院依规给予确定。

本院认为,此案系对外服务协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要求“被告方可以协议书挑选 合同书适用的法律法规。被告方沒有挑选 的,适用履行合同充分体现该合同书特点的一方被告方常常住所地法规或是别的与该协议有最紧密联系的法律法规。”此案中,原、被告已根据签署合同的方法承诺 ** 适用我国法律法规,系真正法律行为,故此案理应适用我国法律法规。此案的热议聚焦点为:被告冻洁该账款有没有根据?涉案人员账款是不是涉及到刑事案?

最先,此案中,被告做为向原告给予涉案人员资产代发货及其第三方支付的服务项目方,一方面做为合同书的向另一方应积极主动合同履行责任,另一方面被告做为非银结算组织在从业电子支付时亦应遵循《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应要求,从业生产经营。《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要求“付款组织理应依据顾客风险性评分、交易认证方法、交易方式、交易终端设备或接口方式、交易种类、交易额度、交易時间、商家类型等要素,创建交易风险性管理方案和交易检测系统,对疑是诈骗、TX、洗黑钱、非法融资、可怕股权融资等交易,立即采用核查、延迟时间清算、停止服务项目等对策。”此案中,被告自2016年至2019年期内依次接受来源于湖北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大队、广东深圳市公安局深圳福田大队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有关相互配合调研原材料,经被告调研异常资金账户均偏向原告。另依据开庭审理查清,被告为核查原告的资金账户的有关状况,前去原告坐落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司注册地址开展调研,但原告并没有给予紧密配合。这在一定水平上,也造成被告怀疑原告运营的合理合法,故被告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的以上要求,采用有关防控措施,并没有违背法律法规。另,原、被告彼此签署的《资金代发服务合作协议》第四-7条约定“乙方有权根据外汇管理局及其他监管部门的规定,采取必要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关注名单的核查和交易拦截、分拆交易的防范、交易总额的上报、高额支付的报告、异常交易的截停等。经核查属于异常交易的,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相关支付服务。”根据上述合同约定,被告亦有权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暂停为原告提供相关支付服务。

其次,针对涉案资金是否涉及刑事案件的问题。经本院核实

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以及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所侦办的刑事案件,在向被告发出调查取证通知后,并未发现本案资金涉及刑事犯罪,也未采取强制措施,故本案款项并未涉及刑事案件,被告应履行归还义务。庭审中,因被告对于原告账户余款金额为XXXXXXX.98元不持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账户余款XXXXXXX.98元,本院予以支持。

第三,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延期支付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关的资金管理措施,并未违反合同及法律的相关规定,被告并无过错。同时,根据《支付服务合作协议》第五-4条规定“所有通过和使用有覅昂电子支付服务系统进行流转、存放、提现的资金,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产生任何形式的利息。”根据上述约定,原告存于被告处相关资金并不产生任何孳息,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并无依据。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以及《最高人民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绰正有限公司款项XXXXXXX.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72元,由被告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绰正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 ** 。

审 判 长  徐慧莉

审 判 员  郭 巍

人民陪审员  赵传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源超